宠物是否“用药过度”?维权仍需司法努力|新京报专栏

标题:宠物也有“过度医疗”?维权仍需司法发力 | 新京报专栏

宠物信息图。图片/新华社

在一个医疗机构治疗费用达数万元,而在另一个机构只用300元就治好了狗;捡到的流浪猫因外伤接受治疗,却感染猫瘟,在宠物医院死亡……宠物医疗混乱,事件频发,常常引起争议。

据《法治日报》报道,随着养宠人群的增长和养宠观念的转变,我国“宠物经济”持续升温,宠物医疗行业也在快速兴起。与此同时,宠物医疗纠纷也快速增加,但往往面临难以认定、难以解决等实际困难。

法律层面缺乏专门规定

宠物医疗纠纷难以认定和解决,当事人难以满意。困难和困境很大程度上与宠物本身的特殊性有关。

一方面,宠物的“个性化”赋予宠物经济“情感经济”的特征。宠物主人对宠物治疗的投入和期望与其他动物有很大不同。宠物在医疗过程中可能会患重病或死亡。在其他情况下,饲养者对可能补偿的期望也会更高。

另一方面,宠物诊疗行业的发展水平难以与人类医疗健康行业相比。后者在相关标准、法规、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认定方面已基本成熟。即便如此,医疗领域仍然是人类社会法律纠纷的高风险领域。

目前,宠物诊疗行业还不够规范,诊疗技术参差不齐,相关标准不完善。宠物医疗机构与宠物主人之间的信息差距远远大于人类医疗健康行业,相关部门的监管也难以到位。因此,容易出现宠物意外死亡、过度医疗、“天价”医疗等现象,进而导致宠物就医困难、主人维权困难。

宠物主人维权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虽然不同于普通无生命物体,但宠物并不拥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于宠物没有法律保护。特殊医疗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宠物不属于法律主体,属于动产范畴。涉及宠物的医疗纠纷常常被作为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进行起诉。因此,原告在自然人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中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而是应根据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对原告进行审理,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此类诉讼中,不可避免地要提供涉及动物医疗专业知识的证据。处于弱势地位的宠物主人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宠物医院的治疗服务有过错,因此承担着败诉的风险。

养殖者需提高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宠物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机构,对于残疾宠物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和赔偿标准。现有的识别机制和机构也难以发挥作用。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解决宠物医疗纠纷的困境,首先需要宠物主人提高风险意识。

例如,带宠物看病时,尽量货比三家,留意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尽量充分了解宠物就医行为的详细情况,仔细阅读宠物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出具的病历、手术记录、通知函等,提高您的证据意识。在申请宠物医疗保险之前,还应该对宠物医疗保险进行多重筛查。

事实上,在宠物医疗纠纷方面,司法部门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例如,《民法典》颁布后,精神损失赔偿相关客体的法律术语由“具有个人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变更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品”,就可以体现对精神损失赔偿的保护范围的扩大。属于法律规定的权益的一部分。对于宠物医疗纠纷中涉及精神赔偿适用的案件,司法机关将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当然,由于宠物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更多工作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推进。例如,加强宠物医疗执法监管,建立行业信用评级机制,跟踪质量价格监管等。

同时,还应关注宠物保险等新服务模式,引导宠物医疗市场健康发展。尤其要抓住破局机遇,尽快探索建立健全宠物诊疗事故认定制度,建立专门的宠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为宠物诊疗事故的实质性处理提供帮助。司法解决纠纷。

撰稿:宋金波(专栏作家)

编辑/刘天红

校对/露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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